单位经济困难,能否不缴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是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必须按月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得以单位困难为由拒绝缴存。对于确属经济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如随意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既不合法,也会挫伤职工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将直接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购房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指记载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转移、支取和封存等情况变化的明细记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详细反映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资金结余,体现缴存公积金职工的权益。

1、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年12月份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市统计部门规定为依据。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初视上年工资调整情况核定一次。首次核定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到中心领取《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按规定填写完后送中心备案。再次核定基数时,只在上年基础上进行调整,各单位只对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送中心营业厅,由中心进行微机处理后打印新的缴存明细表,从调整的当月执行。

  单位按核定基数按月(每月25日前)缴至中心营业部或由中心委托银行收款,或由中心打印出委托收款凭证,分送各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指定单位帐户将资金足额划入公积金专户。资金到帐后,中心将其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开始计息。

  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下达限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书;对未按时缴存的单位,中心下达《催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绝建立公积金制度、欠缴、挪用职工公积金的单位,由中心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或分解合并,应于当月25日前到中心填报一次变更清册或分解合并书。单位必须将公积金缴存至本月后,中心才受理单位的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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