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利有哪些?
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公积金账户并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权利;二是有随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余额的权利;三是有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权利;四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规定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建房的权利。
1、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上年12月份工资总额为准,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市统计部门规定为依据。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初视上年工资调整情况核定一次。首次核定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到中心领取《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按规定填写完后送中心备案。再次核定基数时,只在上年基础上进行调整,各单位只对职工工资总额进行调整,送中心营业厅,由中心进行微机处理后打印新的缴存明细表,从调整的当月执行。
单位按核定基数按月(每月25日前)缴至中心营业部或由中心委托银行收款,或由中心打印出委托收款凭证,分送各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指定单位帐户将资金足额划入公积金专户。资金到帐后,中心将其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开始计息。
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下达限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书;对未按时缴存的单位,中心下达《催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绝建立公积金制度、欠缴、挪用职工公积金的单位,由中心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或分解合并,应于当月25日前到中心填报一次变更清册或分解合并书。单位必须将公积金缴存至本月后,中心才受理单位的变更事宜。
1、缓缴对象:
(1)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
(2)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的单位;
(3)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
2、需办理缓缴的单位,首先由法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意见做出是否缓缴的决议,如职代会认为应继续缴存的,单位法人代表不得拒缴。
3、职代会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附单位财务报表、市政府确认特困企业证明文件、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加盖职代会印章,报主管局审查。
4、中心根据上述资料及主管局审批意见下达缓缴批复。
5、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定为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