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每年的6月30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结息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本结息年度归集的和上年度结转的公积金均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单位按核定基数按月(每月25日前)缴至中心营业部或由中心委托银行收款,或由中心打印出委托收款凭证,分送各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指定单位帐户将资金足额划入公积金专户。资金到帐后,中心将其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开始计息。
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下达限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书;对未按时缴存的单位,中心下达《催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绝建立公积金制度、欠缴、挪用职工公积金的单位,由中心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或分解合并,应于当月25日前到中心填报一次变更清册或分解合并书。单位必须将公积金缴存至本月后,中心才受理单位的变更事宜。
1、缓缴对象:
(1)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
(2)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的单位;
(3)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
2、需办理缓缴的单位,首先由法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意见做出是否缓缴的决议,如职代会认为应继续缴存的,单位法人代表不得拒缴。
3、职代会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附单位财务报表、市政府确认特困企业证明文件、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加盖职代会印章,报主管局审查。
4、中心根据上述资料及主管局审批意见下达缓缴批复。
5、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定为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1、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和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人民银行审核办理开户手续,分别在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
2、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一律设在中心。单位及职工个人公积金帐号由中心统一编定。
3、单位因撤销、变更、合并、分解后,需撤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先到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办理。
4、职工个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单位(包括内退、下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办理个人公积金帐户封存,调入新的工作单位或恢复上班后,由所有单位将个人公积金存款余额转入新的单位或恢复正常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