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中有何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明细账。我市职工个人明细账是通过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作为建立账户所必要的信息,这样职工即使记不住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也可通过身份证和姓名等信息查询到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为身份证是我国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因此,如果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身份证号信息与实际身份证号不一致,那就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查询等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下达限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书;对未按时缴存的单位,中心下达《催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拒绝建立公积金制度、欠缴、挪用职工公积金的单位,由中心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发生人员增减或分解合并,应于当月25日前到中心填报一次变更清册或分解合并书。单位必须将公积金缴存至本月后,中心才受理单位的变更事宜。

  1、缓缴对象:
  (1)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
  (2)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的单位;
  (3)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

  2、需办理缓缴的单位,首先由法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意见做出是否缓缴的决议,如职代会认为应继续缴存的,单位法人代表不得拒缴。

  3、职代会通过后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附单位财务报表、市政府确认特困企业证明文件、单位停产及停发工资情况资料,加盖职代会印章,报主管局审查。

  4、中心根据上述资料及主管局审批意见下达缓缴批复。

  5、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定为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1、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和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人民银行审核办理开户手续,分别在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荆州市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
  2、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一律设在中心。单位及职工个人公积金帐号由中心统一编定。
  3、单位因撤销、变更、合并、分解后,需撤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先到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办理。
  4、职工个人因各种原因退出单位(包括内退、下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办理个人公积金帐户封存,调入新的工作单位或恢复上班后,由所有单位将个人公积金存款余额转入新的单位或恢复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无论个人缴存的还是单位为个人缴存的都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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