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8〕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经办标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政策条件
(一)关于稳岗返还。企业申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由“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放宽至“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提高到“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关于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当年取得相关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由“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各项援企稳岗政策的审核、公示、拨付工作,对申请享受援企稳岗政策人员及单位进行有效甄别,严防造假行为。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内部风险防控,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各项补贴或稳岗返还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贴资金须实行专户管理,按季申请预拨、按月结算。同时,按照“谁拨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区人社局在每季度初10日前,填写《援企稳岗资金需求表》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拨资金划拨至区人社局。每年末,区人社局负责核实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并于12月25日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全部退回。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人社局作为失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援企稳岗有关政策和标准,加强考核监督,规范操作流程,推动经办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对资金使用和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监管。
市劳服中心作为市级服务平台,负责对援企稳岗各项政策的组织推动和事中事后监管,应采取数据核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区援企稳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同时,做好各项补贴及稳岗返还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做好“企业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项补贴和稳岗返还情况报市人社局。
四、做好政策宣传服务
各区人社局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重要性,通过网站、电视台、公众号、服务大厅张贴、办事窗口告知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援企稳岗各项政策的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一律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确保政策惠及更多用人单位和职工。
五、有关事宜
本通知所称援企稳岗政策,包括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学历提升补贴、职称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补贴、稳岗返还。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