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9]72号) 的政策解读
一、 背景依据
(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
二、目标任务
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70元。
四、涉及范围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06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33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0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8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5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706元发放。
六、其他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在2019年5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