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7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0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3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8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70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372元调整到154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9年5月 1日起执行。
四、在2019年5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