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9〕6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实施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一)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上年度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2.返还标准。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3.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4月1日-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1.申请条件:

(1)符合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2)2018年第四季度企业进口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

(3)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属于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商定,需要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

2.返还标准。返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

3.执行期限和申报时间。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9年4月1日起,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三)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使用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申请发放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促进就业政策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jycy/jycs/index.html)申请上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也可到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企业可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区申请企业的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等进行审核。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审核通过的,应提示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确认是否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审核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原因。

企业选择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还需向参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纸质材料。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审核返还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结果;审核不通过以及企业不选择申请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自动进入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网上公示环节,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审核返还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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