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
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有利于强化激励,引导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相关单位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行“信息多跑路,企业不跑路”的服务模式,简化优化失业保险费返还申报程序,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网上申报,尽可能让更多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失业保险费返还审核、复核、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完善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日常管理和资金内部监管,要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审慎甄别资格,提高困难企业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防冒领、骗取现象,给予企业有效指导,跟踪解决遇到的问题,并将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增大政策知晓度。通过有效宣传,使相关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四、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5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