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9〕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对贯彻落实降费工作进行了细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精神,扎实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工作进度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增强做好降费减负经办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紧围绕降费目标,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督促指导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地落实。

二、准确把握政策口径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其中:2018年已纳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范围的统筹地区,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2018年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确保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降费范围。阶段性降费期内,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四)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0年分别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进行核定,2021年恢复至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档次。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需按照川办发〔2019〕27号文确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其缴费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继续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参保人员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情形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筹资标准,继续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由政府代缴保费或支付缴费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

2019年计发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职工平均工资),仍然采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关于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和移交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等方式,保持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缴费人体验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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