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就业力度
(一)稳岗返还政策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申请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原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规定程序办理。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留足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前提下,安排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不超过2018年度基金结余的8%。
企业申请条件:除符合上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外,各市和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在以下条件和范围内,自行确定符合的条件(2条及以上),明确具体数值(在范围内选择)。
(1)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2)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3)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3个月至6个月,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以上指标按照单位报送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表为准,并提供与单位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企业随时申报的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返还政策。钢铁、煤炭、煤电过剩产能企业继续执行《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相关规定。深度贫困地区继续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7号)相关规定。
(二)稳岗返还其他规定
1.基本条件。实施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资金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等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3.足额缴费认定。足额缴费的认定、欠费企业补缴后的申请等事项,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