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2017年失业保险费率调整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仍按0.5%执行。
二、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5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各地在执行中遇到基金当期缺口较大、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较重等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