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告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66号)精神,2016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85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82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410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并补缴5月份缴费基数差额。
同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规定,对2017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28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3100元/月(282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28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6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1034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1081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3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