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缴存人2016年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求得,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见角进元,计算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29880元。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可按不低于1660元标准按实确定。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组成按金市财综〔2015〕423号文件执行。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间: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9月25日,未在2017年7月调整基数的缴存单位,应补缴7月起的月缴存差额,由缴存单位按格式填写《补缴清册》报公积金中心进行补缴,期间因单位职工发生调出、退休提取等原因销户职工,由缴存单位自行发放。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