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5675元
关于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范围
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即日起,缴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随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也可在工作日持相关手续到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现场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政策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邯郸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邯郸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5元,据此,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5675元。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文件,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及磁县、武安市职工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标准为1590元;永年区、肥乡区、成安县、临漳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职工最低缴存基数为148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职工最低缴存基数为138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注意事项
1、与中心签订了《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2、通过柜台办理的缴存单位,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审批表》,并应同时提供内容与纸质表格一致的Excel格式电子表格。
3、各缴存单位在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资料的同时,要对所属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有误的,一并进行更正。
4、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