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2017年最新企业稳岗补贴的通告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西安铁路局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切实做好2017年度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根据《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08号,以下简称208号文件)、《陕西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稳岗补贴的实施范围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二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累计失业保险欠费不超过5年、并且列入中省市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计划的企业,在签订缓缴失业保险费协议后可申请企业稳岗补贴。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由于单位性质不是企业,因此不在我市稳岗补贴实施范围之内。2016年度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以内。
二、企业稳岗补贴的审批标准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凡符合企业稳岗补贴申报条件、并在稳岗补贴实施范围内的企业,除列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计划且没有或清还历史欠费的企业外,补贴额度为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列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计划且没有或清还历史欠费的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所有申请我市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自觉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积极参与我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企业填报数据和参与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日常考核结果,将与2018年度稳岗补贴的审批金额挂钩。
三、企业稳岗补贴的受理期限
根据我局失业保险工作的整体工作安排,2017年度稳岗补贴受理时间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在此期间,凡符合稳岗补贴条件且在稳岗补贴实施范围内的企业,可按照市人社发〔2015〕208号文件规定向稳岗补贴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无特殊原因超过申报期限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稳岗补贴自政府受理部门正式批准时间开始,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部门提交其它相关申报资料,无特殊原因过期不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原则上视为企业主动放弃稳岗补贴申报资格。由于近期正在对人力资源公司稳岗补贴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因此,人力资源公司申报稳岗补贴的受理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四、企业稳岗补贴的拨付流程
为确保企业当年能够享受到稳岗补贴,配合省人社厅按时完成稳岗补贴数据上报工作,从今年开始,企业稳岗补贴拨付实施“限期办结制”。即,自关于稳岗补贴拨付的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各级经办部门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在稳岗补贴拨付期间,依据20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资金申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稳岗补贴资金到位后,不需要企业提供《西安市稳岗补贴审批表》,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按审批金额直接拨付至企业的医疗保险户;单险种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由经办机构核实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可将稳岗补贴资金拨入企业账户,并做好跟踪监督检查工作。稳岗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企业如需把稳岗补贴用于生活补贴、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则按其它相关文件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如企业出现大面积裁员,则取消其稳岗补贴享受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岗补贴政策的落实是应对实体经济下行压力严峻形势、稳定就业岗位繁重任务的重要手段,既关乎民生福祉,又事关经济稳增长大局。各参保企业应加强对我市稳岗补贴政策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对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目的和意义的认识,按照规定要求,集中力量和时间,组织开展好稳岗补贴的申报工作。
(二)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各稳岗补贴相关审批部门,应认真学习文件,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工作职责进行审批。市人社局信息中心要加快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网上经办系统的开发工作,提高我市稳岗补贴审批效率。
(三)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提高审批效率,今年稳岗补贴审批流程较往年有所调整,除对部分申请资料内容进行规范外,取消了稳岗补贴审批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的环节,稳岗补贴复核由全面复核改为抽查复核,补贴拨付环节由市社保中心依据文件直接向区县、开发区经办机构划拨经费,稳岗补贴无需办理领取手续直接打入企业指定账户,企业注意查收补贴和反馈有关问题。
(四)严明纪律,强化责任。除我市文件明确的稳岗补贴支出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回补贴资金,取消其下一步补贴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