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2017年医疗保险跨省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移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方便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进行门诊就医、购药,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5号)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函〔2017〕12号)精神,自2017年起,经个人提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个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离开南宁市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

(二)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包括: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2.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

二、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员申请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已盖章确认的《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南宁市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个人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1份(签名并加盖指纹),本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同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既往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起止时间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二)资金余额划转

我局每年2月底前,集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工作。

1.核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至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暂转入参保人员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2.申请个人账户资金月划转后,我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参保人员异地门(急)诊就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三、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待遇科,青秀区东悦巷6号,电话:0771-5846935

四、工作要求

请各参保单位积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对既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要通过多种渠道,主动联系告知参保人员,确实把这项便民利民的工作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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