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2017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通告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3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统一由现行的0.5%调整为1%。
二、各县区要采取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举措,确保生育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