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巴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州实际,现就调整2020年度巴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州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规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月22052元(88207÷12×3=22052),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5292元,即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高于2646元。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政发〔2018〕19号),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60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46元,即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低于73元。

各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职工、单位为同一缴存比例,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网厅调整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通过巴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大厅(单位版)申报调整2020年度缴存基数,须将202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入账后再调整本年度缴存基数,7月份以新调整的基数进行汇缴核定。单位如需调整缴存比例,必须调整缴存比例后再调整缴存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并经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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