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铁岭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等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相关规定,依照铁岭市政府、人社局公布最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开始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现就铁岭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调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1.调整标准:2020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2019年1-12月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上、下限额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铁岭市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不得高于15042元(5014×3);缴存基数下限按政府公布最新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得低于1480元。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38号)、市人社局《关于公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和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20]70号),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14元。

(二)缴存比例

申请调整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应在5%-12%区间内确定本缴存年度的缴存比例,且同一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二、办理方式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以网上办理为主。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单位,可直接登录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厅办理相应的调整业务;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心各办事处办理(请自备U盘)。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www.tlgjj.com.cn

三、其他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确定;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算。

2.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限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限调1次。一经确定,本缴存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

3.2020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在办理调整当月予以补缴。

4.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再做调整。

5.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尽快将缴存基数调整至最新标准。

6.各缴存单位应据实申报调整的相关数据信息,避免因数据不实、有误而影响正常缴存。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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