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进一步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全面两孩政策下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加强生育保险费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重大战略举措,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保障措施。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是保证生育保险政策实施的基础。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与医疗保险同步推进生育保险工作,进一步强化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要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坚持科学发展,体现社会公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根据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引导预期,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

    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强化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要确保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待遇,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

    三、加强预警,强化费率动态调整管理

    各设区的市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建立基金监测制度,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运行趋势做出预测,全面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将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

    各设区的市要将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变化、累计结余的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作为监控的重点,及时发现运行风险。当预算单位完成预算收支计划,达到上级目标考核要求,仍出现资金缺口,而累计结余又不足支付时,市级风险调剂金应当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的补助比例应不低于80%。调剂金补助后仍不足支付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保障基金当期支付。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各设区的市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启动费率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各设区的市应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集原则,以全市基金当期运行数据为依据,在保证全市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科学测算全面两孩政策下基金支出规模后合理确定具体费率。各设区的市要根据《意见》各项要求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前做好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申报的各项工作,按规定及时提交包括出台的生育保险管理文件、近三年基金运行分析情况以及费率测算等材料,保证费率调整工作有序运行。

    开展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的城市,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和统一征缴,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要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根据基金支出需求,确定新的费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

    四、加强管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大基金征缴力度,依法征收生育保险费。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加大调剂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生育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增强基金的统筹共济和保障能力。要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权益,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要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要按规定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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