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总工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为做好全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9年1月14日
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非因工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被鉴定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导致劳动能力发生障碍,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运用医学技术和社会保险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做到客观、准确、公平、公正。
第二章 鉴定保障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专家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要保证有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以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四)了解社会保险的相关知识;
(五)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