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服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由所在医疗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推荐人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培训,符合条件的列入专家库,并发给《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聘书》。
第七条 非因工鉴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鉴定正常运转所需的交通费、场租费、劳务费,以及会议培训、档案管理、结论送达、鉴定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非因工鉴定现场应保持整洁、安全、卫生、有序,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确保鉴定现场流程安排有序、科学规范,功能区域划分合理、设施齐全,工作人员配备充足、纪律严明。
第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可协助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收取非因工鉴定申请材料、通知非因工鉴定查体安排信息、协调非因工鉴定地点、维持非因工鉴定现场秩序、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事宜。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做好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非因工鉴定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非因工鉴定由被鉴定人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被鉴定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代为提出。
非因工鉴定申请应向被鉴定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在省社保中心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非因工鉴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第十七条提出申请的;
(二)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36 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提出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申请情形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同种病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申请非因工鉴定,但职工病情发生突变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非因工鉴定应当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鉴定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原始有效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病理报告、手术记录、出入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
(三)被鉴定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并提前将鉴定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被鉴定人的病伤情况,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3名与被鉴定人病伤情况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参与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应依据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名。
医疗卫生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专家在审阅被鉴定人病伤情况资料、现场医学检查的基础上,应逐项准确描述被鉴定人病伤诊断、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等情况,并作详细记录。必要时,被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需要,补充提供有关检查和诊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