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政通告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办法》包括总则、基金筹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与待遇享受办法、待遇标准与支付、管理与监督、附则等7个部分。

《办法》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为促进就业人口流动和吸引外地高素质人才,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也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就业劳动保障服务所、学校为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或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市户籍提供拟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二)非本市户籍提供拟参保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额度按年计算,政府补助按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编报2017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通知〉的通知》(冀财社〔2016〕89号)要求,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460元,合计筹资标准为640元。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万元,其他参保居民每人15万元。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  

《办法》明确,建立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支付额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500元。

同时,《办法》对新生儿参保、异地就医待遇等也作出了规定。《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实行,有效期5年。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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