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全省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

由省统一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应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本市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二、关于基金征收和管理

(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费由省统一组织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征收流程,依法按时足额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向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解省级统筹调拨资金。税务机关应抓紧实现省本级应上解的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在征收环节直接划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拨资金户;在此之前,暂由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定期提请省财政厅将省本级应上解的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划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拨资金户。

(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向本级财政部门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审核拨付,确保在每月10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三)各市2017年7月1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不含2个月周转金),以及2017年7月1日后扣除省级调拨资金以外的结余基金,均采取由省级授权地方管理的方式,存放在所在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017年7月1日前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与2017年7月1日后的结余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各市2017年7月1日前的累计结余基金数额,以省审计厅牵头组织的审计结论为准。

三、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省统一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各市应按照省统一安排,提出本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计划。

四、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

(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由省统一制定,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的原则上在2020年7月1日前逐步过渡至省统一规定标准,具体的过渡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二)省统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下一社会保险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五、关于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调整

省每年下达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计划后,个别市因当年基金预算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本市任务计划的,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计划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及有关依据,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拨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核定省级统筹调拨资金的预调拨比例,及时将资金划解比例下达各地。预算年度终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按照《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规定据实结算。其中,2017年1-6月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支出计入2017年7月1日前的基金当期支出。

七、关于企业养老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

(一)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及转移支出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1993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退职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计发和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补助费以及各地纳入统筹支付的各项津贴补贴等,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时归并为基本养老金的,按照各市当时确定的标准执行,列入年度调整基数;1994年至2006年期间各市的待遇调整根据各市的标准确定,2006年后各市执行的待遇调整按省统一规定确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1-3个月的生活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离休干部交通费按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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