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
(二)各市对原已纳入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项目,在2020年7月1日前逐步过渡至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支付项目及标准。具体过渡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八、关于核查退休人员资格
(一)各市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查,确保养老待遇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中,对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查工作,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其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关于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办法
(一)从2019年6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的各项养老保险权益(含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具体转移操作细则,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本通知另行制定。
(二)从2019年6月1日起,安置在我省的退役军人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养老保险信息(含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含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三)曾经在我省不同地市参保的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外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统一归集养老保险信息后,按规定将全部养老保险信息和基金转出。
(四)参保人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等待遇。
(五)社保经办机构实时比对全省参保缴费信息,准确统计各地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同一参保人省内有多条参保缴费记录的,仅统计为最后参保地的参保人数、缴费人数。
十、关于全省统一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应用和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管理。逐步推广使用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开展基金财务在线账务处理、业务经办和管理等工作,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和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各地市需通过省系统开展基金财务在线账务处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接口标准,上传业务经办数据。
十一、关于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从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起,广东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缺口不再单列,纳入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核算。从2018年起,中央财政对广东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二、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对参保人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应当严格对照国家文件规定和职工档案,加强对特殊工种经历的审核,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工作要求
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宣传工作,准确解读各项政策,及时消除部分职工群众的误解和疑虑,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省级统筹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从本市实际出发,认真分析省级统筹改革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梳理政策风险点,制定应急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十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长期有效。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