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 月 日
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规章,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目标任务
坚持制度统一,分别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风险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设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经办,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统收统支。
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统一核算、使用和管理。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审计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所有工伤保险结余基金统一缴至设区市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保留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2019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县(市、区)由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含风险储备金)结余一次性弥补。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征缴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含补缴收入)缴至设区市财政专户。
2020年1月1日起,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账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账核算。
(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省级统筹调剂金主要用于调剂解决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和特别重大事故补助。每年由各设区市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提取,上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设区市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或调剂金。
(三)明确设区市和县(市、区)各自职责。
设区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实行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实行基金稽核和基金监管。县(市、区)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服务。
(四)统一全省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
1.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设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全省统一确定的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