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3.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包括按项目参保)或个人向参保地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或鉴定。


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待遇计发有关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5.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强化基础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稽核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全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平台,设区市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等信息互联互通。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标准平稳衔接。鉴于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待遇计发基数存在的现实差异,为避免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标准出现大幅波动,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确保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平稳运行。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保证工伤保险待遇不降低,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作为过渡,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二)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建立省级统筹调剂金后,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认真执行预算编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增强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符合设区市、县(市、区)不同层级职能特点,适应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确保必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和工作经费。


(四)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伤保险扩面、基金管理和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落实等情况的考核机制,优化完善约束手段。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强化信息系统支撑。逐步建立涵盖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康复)、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经办服务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内容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工伤医疗(康复)费即时结算、经办业务网上办理、参保人员权益网上查询、手机APP服务等便民公共服务措施。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实现人社、财政、税务、医保、卫健、住建、应急、工会、银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用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设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经办制度。


(二)强化责任分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涉及基金征缴、基金管理、财务收支、信息系统等诸多政策和经办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的制定,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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