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首先要考虑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其次要考虑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需要,第三要考虑职工住房公积金积累可以购买住房的能力和房价比。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各6%—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12%。
单位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单位领导人、职代会或工会反映,主张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会加强对单位的政策宣传与督促。《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如遇以下情况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其二,单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缴住房公积金;其三,单位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许其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1)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2)近两年财务状况为亏损的。需办理缓缴的单位,首先由法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职代会或工会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职工意见作出是否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后,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附职代会或工会意见、单位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批复。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定为一年,如到期仍无力缴存的,应提前一个月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缓缴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是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必须按月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得以单位困难为由拒绝缴存。对于确属经济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如随意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既不合法,也会挫伤职工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将直接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购房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建立公积金账户并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权利;二是有随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余额的权利;三是有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权利;四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规定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建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