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2017年社保缴存基数调整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吉市政发[2011]3号)、《吉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市政办发[2014]18号)、《吉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市政办发[2005]45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等文件中关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7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则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6年实际发生工资收入作为核定2017年缴费基数的依据。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吉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吉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吉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吉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核定工资的,以吉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吉林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吉林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028元,月平均工资为4419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审批的退休费为准。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以市人社局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批的退休费为准。
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方法
(一)在职职工以2016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申报。低于吉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651.40元申报;高于吉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3257.00元申报。退休人员按2016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申报。
(二)单位应将申报的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以及个人基础信息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填写承诺书、公示表、参保人员明细表(要求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医保局备案。
(三)单位申报核定缴费基数时,需携带本单位2016年财务帐及相关会计凭证、财务报表、财务决算表、缴费基数核定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人员名册、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到市医保局基金征缴部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缴费基数核定的时间及应用时间
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
参保单位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此次核定的缴费基数延用到2017年12月31日。
四、几点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必须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数据,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如因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基数无法核定,导致单位无法缴费,职工个人帐户无法分配,影响职工正常享受待遇,责任由单位自负。
参保单位逾期不申报缴费基数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二)参保单位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逾期不足额缴纳的参保单位,从次月起暂停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并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