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企业保转移至机关保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长春市西安桥外军休所一名退休人员唐慧民涉及到企业保转移至机关保的问题,经办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前往四楼机关事业处办理,需要出具关系转移的函,但是一楼关系转移处给予的答复为并未收到四楼出具的函,11月22日前往四楼确认已经出具函,但是由于贵单位系统内部问题,这项业务未能继续进行办理,卡在了接收关系转移函这项工作中。由于涉及退休人员自身的相关利益,退休人员本人情绪也是十分激动,目前希望可以有一个办理此项业务的解决方案。
【长春市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2-15 15:05:48,回复内容: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5-11,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n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n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n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12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n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资讯 请问职工患病医疗期,是可以重复享受的吗?还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之前从本单位离职更换单位,后续重新入职本单位的情况,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还是以最后一次入职时间计算呢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5-24,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n一、病假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则制度执行。\n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n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止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n这里的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n四、具体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n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6-12,回复内容:
您好!就您提出的如何报考公共营养师和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事,现回复如下:\n接到咨询信件后,据您的问题反馈我们进行了回答:1.您个人可以\n通过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pjjg.osta.org.cn/pjjg/3306_zq_\ndfpjjgpx.html)查询我市能开展公共营养师和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评价机构报名并参加考试,经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负责认定,考试合格后,由评价机构负责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对于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费用,是否需要培训,则是根据您选择的报名机构而定,由您和报名机构沟通确定。\n再次感谢您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n联系人:程老师,咨询电话:88152322。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6-09,回复内容:
您好:\n我局公开咨询电话为:023-63861994,如您有涉及我局相关业务问题欢迎拨打该热线咨询。\n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6-09,回复内容:
您好:\n 我局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n 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