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企业开具证明函相关问题

您好,我公司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现因需开具企业已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合规函,想咨询具体办事单位名称与联系方式。


【长春市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2-02 14:59:27,回复内容:


您好!已有工作人员与您联系。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4-12,回复内容:


来信人,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重庆开展“三支一扶”工作,是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和人社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要求,结合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开展的工作。 \n关于您咨询的“三支一扶”考试时间的相关问题,2023年“三支一扶”的报名时间拟定为4月12日-19日;考试时间拟定为5月20日,原则上,避开国家、事业单位公招等大型考试的考试时间,安排在此类考试之后进行,详细具体时间请以本年度“三支一扶”招募简章为准,请您后续关注市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 \n感谢您对重庆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蒋嘉陵;联系电话:86868881。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4-24,回复内容:


您好,已与您电话沟通解决。\n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要求,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需要进行继续教育。\n重庆人社培训网开设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供您选择。重庆人社培训网址www.cqrspx.cn,学习过程中有任何需要请拨打服务热线 400-023-9229。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5-06,回复内容:


考生您好,证书补办请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业务专栏→人事考试→相关规范中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遗失补办须知》,根据《须知》要求提交补办材料即可,对证书补办有疑问也可致电88152257进行咨询。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5-11,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n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n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n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12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n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5-24,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n一、病假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则制度执行。\n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n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止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n这里的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n四、具体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n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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