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一扶报名时间 我想咨询一下 2023年三支一扶的大概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我想咨询一下 2023年三支一扶的大概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4-12,回复内容:
来信人,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重庆开展“三支一扶”工作,是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和人社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要求,结合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开展的工作。 \n关于您咨询的“三支一扶”考试时间的相关问题,2023年“三支一扶”的报名时间拟定为4月12日-19日;考试时间拟定为5月20日,原则上,避开国家、事业单位公招等大型考试的考试时间,安排在此类考试之后进行,详细具体时间请以本年度“三支一扶”招募简章为准,请您后续关注市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 \n感谢您对重庆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进一步沟通。 联系人:蒋嘉陵;联系电话:86868881。
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不想缴纳了,申请退回个人部分。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爸爸已满60岁,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想申请退回个人部分的钱,之前是职工养老,请问是可以把个人缴纳的部分100%退回吗?还是说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0-12,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就您咨询的有关事宜,现答复如下:\n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因此按您所述情况,如经本人申请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n市社会保险局养老待遇处已于2022年10月11日电话告知您相关政策。\n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0-25,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和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新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你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需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申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延长的才能在延长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1-15,回复内容: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并与你电话联系。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不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因此,按规定不能申领技能提升补贴。\n感谢你对失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你还需其他有关失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帮助,可与你参保地(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也可与市就业局进一步沟通,联系电话:023-88152862。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1-16,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参加技能培训问题回复如下:\n 经电话了解,您目前属于大四在校学生,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如果您毕业当年还有培训需求,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培训政策,并登陆“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zxpx/cqzypx/)、“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查询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n 我们已与您电话联系并解释政策,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与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联系,联系电话:88633795,也可与您的意向区县合川区(联系电话:42757677)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2-05,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n 一、《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n 二、婚假天数以自然日计算。\n 三、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的规定,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n 四、具体休假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n 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