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年假的问题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关于重庆年假的问题。\n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关于重庆年假的问题。\n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n\n其中曾经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后面就可以享受年假,还是说必须当下时间往前推“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中间不间断才可以享受。比如一位员工已经工作3年,在第4年的时候休息了2个月,重新入职一家新公司后是否可以在该公司享有五天年假?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5-11,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n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n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n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12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n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1-16,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参加技能培训问题回复如下:\n 经电话了解,您目前属于大四在校学生,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如果您毕业当年还有培训需求,可以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培训政策,并登陆“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zxpx/cqzypx/)、“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查询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n 我们已与您电话联系并解释政策,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与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联系,联系电话:88633795,也可与您的意向区县合川区(联系电话:42757677)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2-05,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n 一、《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n 二、婚假天数以自然日计算。\n 三、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的规定,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n 四、具体休假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n 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2-19,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问题回复如下:\n经电话了解,您目前处于失业状态,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您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培训政策、推荐培训项目,登陆“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zxpx/cqzypx/)、“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查询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线上报名参训。\n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由培训机构按照“机构垫付、先垫后补”原则享受培训补贴。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用的,由培训对象按照“个人申报、直补个人”原则享受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培训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培训机构、培训对象无需申请,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n 我们已与您电话联系解释相关政策,并根据您的意向联系巴南区、长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向您推荐培训项目。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与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科联系,联系电话:88633795,也可与巴南区、长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6221827、4024402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2-12-19,回复内容:


您好!您从市政府公开信箱的来信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单位的职能职责已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机构职能—栏中公开(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fdzdgknr/jgjj/jgzn/),请自行查阅,感谢您对我单位的关心和支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1-09,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就您咨询有关问题,现回复如下:\n 按国家和我市现行政策,参保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因此您父母在重庆退休后,不会受户口变动影响养老金的发放。\n 市社保局养老待遇处已于2023年1月6日电话告知您相关政策。\n 您咨询的医保问题已超出我局职能职责范围,建议您向市医疗保障局咨询。\n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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