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问题
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为何只退还职工个人部分,单位缴费部分却不给退还?这很不合理吧,有具体文件规定吗?
【长春市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2-16 13:49:23,回复内容:
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资讯 请问职工患病医疗期,是可以重复享受的吗?还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之前从本单位离职更换单位,后续重新入职本单位的情况,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还是以最后一次入职时间计算呢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5-24,回复内容: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n一、病假的管理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则制度执行。\n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n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止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n这里的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n四、具体事宜请和单位协商解决。\n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6-12,回复内容:
您好!就您提出的如何报考公共营养师和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事,现回复如下:\n接到咨询信件后,据您的问题反馈我们进行了回答:1.您个人可以\n通过登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pjjg.osta.org.cn/pjjg/3306_zq_\ndfpjjgpx.html)查询我市能开展公共营养师和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评价机构报名并参加考试,经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负责认定,考试合格后,由评价机构负责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对于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费用,是否需要培训,则是根据您选择的报名机构而定,由您和报名机构沟通确定。\n再次感谢您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n联系人:程老师,咨询电话:88152322。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6-09,回复内容:
您好:\n我局公开咨询电话为:023-63861994,如您有涉及我局相关业务问题欢迎拨打该热线咨询。\n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6-09,回复内容:
您好:\n 我局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中国·重庆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n 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时间:2023-06-19,回复内容:
考生您好,来信收悉。2023年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预计于9月初公布。考生届时可关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点击“人事考试成绩查询”查询考试成绩。感谢您的来信,如有疑问,可致电023-86868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