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社保转移的时候需要使用离职证明吗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在我们离职的时候,对于五险一金的处理是很重要的事情。那么在办理转移的时候可以使用离职证明吗?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自己拿着离职证明去将五险一金从原来的公司转出来。用人单位需予以办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什么是工伤?工伤后该怎么处理?工伤是指参保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则是对参保人在工作时遭遇事故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工伤后咋认定,看这里】

●办理窗口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54、55号窗口

●办理程序

1、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单位。

●咨询电话(区号0531)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68967246

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83215776

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87268806

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84238902

平阴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87890732

商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84880102

【怎样申领工伤待遇,看这里】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大厅45-47号窗口

●办理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交费;

2、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或登记)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办理程序

1、待遇申报:参保单位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待遇拨付:审核通过后,将待遇直接拨付至职工社保卡金融区(或银行账户),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资金到账

●咨询电话(区号0531)

市 直:68967281 槐荫区:87123197

天桥区:85867590 历下区:86982946

市中区:82078633 历城区:88115042

高新区:88785761 长清区:87221462

章丘区:83219725 济阳区:84238915

商河县:84880102 平阴县:87890732

现如今,社保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所以人们在离职到异地工作时,往往会考虑社保转移的问题。那么,社保异地转移的流程是什么呢?2018年社保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业按照规定建立社保关系与缴费后,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异地这包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2.审核转移接续申请新参保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需要性元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兵提供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异地接续条件的,需要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社保所在经办机构在接收同意接收函以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异地转接手续。4.新参保经办机构在受到原参保人社保关系几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018年社保异地转移的最新政策流程

社保转移需要什么手续?

一、转移

1、让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开具一张同意接受的函件,如果是外省转如要出具汇款信息,各机构要求不一样,有可能是原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出具同意调出函件,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盖章。

2、持接受函(或转出函)到原单位社保所属机构办理转移,如原单位有社保专管员,可将接受函交托办理。

3、原单位社保机构同意转出,出具“转移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转出单位信息、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截止日期等信息,“个人缴费记录单”含姓名、缴费明细、每年交费月份及账户余额等信息。

4、持单据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办理转入。以上步骤试用于陕西省,各省应该大同小异。(在陕西省内如果社保账户没有并户,即重新开户,就是像你这种情况,原单位交了,新单位也要开始交,上交是很麻烦的,必须先并户)如果半年缴纳的不想要了,可以办理退保,但只退个人帐户余额!办理重新开户对原户头不影响,随时可以并户。

二、并户

目前政策下,异地转移只有养老保险可以,并且是向户口地转,还得是城镇户口,其他的社保不能异地转移,农户不能异地转移。不是威海城镇户口,转不过去的。现在不是全国联网,不过可以在威海重新开户交的,济南就放着好了,等将来有新政策可以并户。

社保不能随便退的,只有外地农户才可以在离职后申请退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单位部分不能退,其他的不能退。城镇户口只有死亡、出国定居或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交费不满15年才能退个人部分的。

以上这些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保异地转移的流程,以及社保转移所需要的手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社保转移的流程和手续,并不是每个地方都一样的,具体的标准还是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生育保险是我国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五险”之一,参与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在怀孕期间申请生育保险报销,但很多女职工对相关的了解都不多,那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怎样的?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018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和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不同,生育保险是不能异地转移的,在遇到职工进行居住的变更,或者因为工作变动至异地时,要注意相关问题。

现在,随着工作流动性越来越大,很多人会选择跨城市或省份换工作。为了保持社保缴费的连贯性,跨地区换工作的人将需要办理社保合并转移。

那么,社保转移手续应该怎么办?

所需材料: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1、拿证明材料去社保机构申请凭证

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去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出具参保凭证。

2、向新工作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申请

在新单位就职后,由新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社保关系并办理缴费。

申请时需出具原工作单位的参保凭证,并填写转续申请表。

3、新社保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由新社保工作机构审核转续申请表是否符合转续条件。

如若符合,新社保机构将向原工作所在地社保机构发送同意接收函。

如不符合,社保机构将会说明原因并出示书面说明。

4、原工作单位进行审核

原工作单位在收到同意接收函后,会审核在当地的缴费情况,如果没有欠款会划转资金,并向新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此终止原工作地的社保关系。

一般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核通过后,在新工作社保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新工作地在收到接续信息表后,确认资金到账,将很快办理接续手续,并告知带着保险手册等所需材料,去该机构进行续转确认。

礼舍提醒您,最后一步在确认时,一定记得核对自己原缴纳资金是否已转入个人新账户。确认无误后,就说明你的社保转续手续就完成啦!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只是通用规则,不同地区情况不同可能会有所差异哦~

中国社保网讯 自人社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

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1、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2、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3、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4、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5、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6、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7、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的处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8、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归集责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9、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empirenews.page--]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撰稿: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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