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哪些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主要有以下好处:

   (1)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专项基金,无论是个人缴存的还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正常计息;

   (4)职工购、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时可支取使用个人公积金,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5)职工退休后可全额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余额,作为养老金的补充。

如果确认单位为自己缴存了公积金而又查询不到个人账户信息时,可能是如下原因造成:一是个人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公积金销户支取;二是个人姓名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有误;三是个人身份证号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有误。发生后两种情况时,请个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现场查实后,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交中心营业厅工作人员办理修改事宜。不及时修改个人账户信息,不仅影响个人查询,也影响到个人支取和办理公积金贷款。

异地个人账户公积金转移,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及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账户两种情形。无论哪种情形的转移,均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公积金转移接受函》,注明该职工个人工作调动后新设立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银行存款专户账号,待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资金转移到账后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

个人调动到新单位后,又开设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应该由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并户手续,填写公积金变更清册,由调出和调入单位分别加盖行政印章后,交中心营业厅办理。如不及时办理并户手续,会影响个人查询和使用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接收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重新就业或者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如未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一方面会影响职工公积金权益,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单位其他职工公积金的正常汇缴计入个人账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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