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长期性、政策性等特征,同时又是住房实物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体现上述特性,发挥公积金集聚、融通资金等作用,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用货币分配方式取代实物分配方式,奠定住房新体制的基础。
异地个人账户公积金转移,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及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账户两种情形。无论哪种情形的转移,均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公积金转移接受函》,注明该职工个人工作调动后新设立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银行存款专户账号,待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资金转移到账后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
个人调动到新单位后,又开设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应该由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并户手续,填写公积金变更清册,由调出和调入单位分别加盖行政印章后,交中心营业厅办理。如不及时办理并户手续,会影响个人查询和使用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以外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接收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重新就业或者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如未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一方面会影响职工公积金权益,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单位其他职工公积金的正常汇缴计入个人账户工作。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更名,职工人员增、减,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时,都应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须,否则会影响单位下月职工公积金的正常汇缴和记入个人账户工作。办理变更登记时,单位应填写《荆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附变更登记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经中心审核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