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全面推行住房金积金制度?

    住房金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实行住房金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制度,有利于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建立职工的自我住房保障机制,提高职工购建住房支付能力,确保职工住房消费支出,为加快住房商品化、市场化进程,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每年的6月30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结息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本结息年度归集的和上年度结转的公积金均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明细账。我市职工个人明细账是通过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作为建立账户所必要的信息,这样职工即使记不住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也可通过身份证和姓名等信息查询到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为身份证是我国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因此,如果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身份证号信息与实际身份证号不一致,那就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查询等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如果确认单位为自己缴存了公积金而又查询不到个人账户信息时,可能是如下原因造成:一是个人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公积金销户支取;二是个人姓名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有误;三是个人身份证号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录入有误。发生后两种情况时,请个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现场查实后,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交中心营业厅工作人员办理修改事宜。不及时修改个人账户信息,不仅影响个人查询,也影响到个人支取和办理公积金贷款。

异地个人账户公积金转移,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及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账户两种情形。无论哪种情形的转移,均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公积金转移接受函》,注明该职工个人工作调动后新设立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银行存款专户账号,待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资金转移到账后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

个人调动到新单位后,又开设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应该由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并户手续,填写公积金变更清册,由调出和调入单位分别加盖行政印章后,交中心营业厅办理。如不及时办理并户手续,会影响个人查询和使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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